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艳、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桑某驾驶皖M×××××/皖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凤阳县凤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皇陵道班施工路段时与对向唐国仙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相碰,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唐国仙、乘车人许��兰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国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许加兰无责任。案发后,桑某于2014年11月13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唐某甲、唐某乙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4)毒检第320号、第321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顺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皖顺达司鉴(2014)痕鉴字第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公交认字(2014)第00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协议书、收条、定远县公安局桑涧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桑某案发后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补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玉梅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学栓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