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燕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边昌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