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毕翠英与于培英、李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培英,毕翠英,李秀娟,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培英,淄博市铁路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XX,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翠英,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天晗,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秀娟,职业不详。原审被告:段毅,桓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员工。上诉人于培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培英又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培英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培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由上诉人于培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