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徐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即民催字第80号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东郊茅家坂。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丽玲。系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华夏银行青岛鹤山路支行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青岛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