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锡斌与洪国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斌,洪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李锡斌,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洪国锋,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锡斌诉被告洪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国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2312元,执行费1444.03元,合计83756.03元。并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