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巧与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巧。被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倩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诉被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巧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汉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