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陈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陈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海。本院在原告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德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减半收取1067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