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中旬,廖某某(已判刑)在经营徐州市云龙区某某浴池期间,为盗窃天然气购买阀门、塑料软管,在该浴池浴室北侧墙外正常使用的天然气运输管道上,私自拆卸镀锌管三通堵头,将其购买的阀门、塑料软管的一端接驳在该天然气运输管道上,并拆卸锅炉设备,将该塑料软管另一端接在拆卸的锅炉设备处,用于盗窃天然气。后廖某某将具体盗窃天然气的方法传授给该浴池锅炉工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私接天然气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仍在盗窃天然气过程中拆卸锅炉设备、接驳塑料软管。被告人王某某为盗窃天然气使用塑料软管等非天然气专用设备,在私接的天然气运输管道接驳口已经发生天然气泄漏,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2013年4月2日上午,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浴池因私接管道盗窃天然气被相关部门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廖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汪某某、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照片,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文件,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可燃性气体检测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天然气专用输送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与廖某某、唐某某共同实施破坏天然气专用输送管道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