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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徐业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职工。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业创,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5月15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名李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女,名李某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不孝敬原告父母。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一、李某二随原告生活。被告周某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5月15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名李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女,名李某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确立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法律只解除确已死亡、无法挽救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的宗旨,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双方存在矛盾也因为两人不能及时沟通所致,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缓和的。现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同时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给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