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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民四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陈旭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陈旭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易志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逵,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芳,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旭阳,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潮州市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XXXXXXXXXXXX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被告陈旭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旭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为3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鹏审 判 员  姚月英代理审判员  陈群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