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朱秀明与耿巧琴、姚纪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明,耿巧琴,姚纪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秀明。委托代理人陆卫国,扬中市油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巧琴。被告姚纪林。系耿巧琴丈夫。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朱秀明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