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少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该公司董事长。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及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黄民二初字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4日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给付内容不明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公司与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荣审判员 易俊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