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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一五年四月七日○参12221758书记员  何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