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国女与童永尧、何琴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女。被执行人童永尧。被执行人何琴芬。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永尧。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被执行人陈永灿。被执行人陈水娟。原告陈国女诉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童永尧、何琴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女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陈国女律师代理费32000元。判决书还规定,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912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90元,由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负担。因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均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陈国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法定代表人童永尧、陈永灿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童永尧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镜中园公寓8幢302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马山镇海塘村1-5幢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但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另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女,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康宁乐苑20幢503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01013824。被执行人童永尧,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绍兴县杨汛桥镇竹园童村前童116-1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02225636。被执行人何琴芬,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绍兴县杨汛桥镇竹园童村前童116-1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10085805。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马山镇海塘地段,机构代码:580373507。法定代表人:童永尧。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海塘村,机构代码:768671629。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被执行人陈永灿,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陈家园村5组44号,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10292311。被执行人陈水娟,女,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陈家园村5组44号,身份证号码:330726197602014320。原告陈国女诉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童永尧、何琴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女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陈国女律师代理费32000元。判决书还规定,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912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90元,由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负担。因被告童永尧、何琴芬、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均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陈国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法定代表人童永尧、陈永灿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童永尧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镜中园公寓8幢302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马山镇海塘村1-5幢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但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另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