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纪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纪文,孟召文,牟长发,白红峰,金庆明,孟庆军,赵国峰,薛宝全,赵国强,杨林,鲍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纪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联西村6组。被执行人孟召文,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联西村7组。被执行人牟长发,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白红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金庆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满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孟庆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赵国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薛宝全,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赵国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杨林,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鲍焕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李纪文等11人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抵顶贷款,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建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