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阳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继新与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新,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刘继新,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史俊才,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新与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继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新撤回对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史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刘继新负担。审 判 长  王莹审 判 员  张刚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