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继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胡继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