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修龙与霍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修龙,霍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修龙,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军,个体户,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修龙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修龙的委托代理人安西云,被上诉人霍军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徐书文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