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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修龙与霍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修龙,霍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修龙,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军,个体户,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修龙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修龙的委托代理人安西云,被上诉人霍军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徐书文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