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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辖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书鹏、姚梅霞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宋书鹏,姚梅霞,李俊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辖初字第0008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鑫垚,该公司职员。被告宋书鹏。被告姚梅霞。被告李俊芳。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书鹏、姚梅霞、李俊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被告李俊芳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伟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李俊芳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为:被申请人宋书鹏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申请人李俊芳在担保合同书上签字。2012年6月9日徐工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重新约定管辖权,故申请人李俊芳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协议诉讼,违反了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原担保人,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西赵村,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宋书鹏(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和租赁设备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解决不成依法向出租人(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李俊芳(丙方)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宋书鹏(甲方)的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另约定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6月9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将对客户宋书鹏享有的债权448302元转让给乙方(包括主债权,各项从权利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乙方同意受让。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管辖权的约定并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只要原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债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仍具有法律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协商或解决不成依法向出租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原告和被告仍具有约束力。甲方即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书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