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乔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乔某。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