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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姚雨行与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雨行,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姚雨行,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先路,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986745-5。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薇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锦洋,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88028-8。负责人:关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雨行与被告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雨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雨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雨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姚雨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