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智与胡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胡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刘 智 与 胡 惠 琳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刘智。委托代理人李发翔,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秋燕,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琳(曾用名胡惠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与被告胡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刘智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刘智525元,余款525元由原告刘智负担。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