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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积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积民初字第48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7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现年16岁;次子现年13岁,两个孩子均随我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生下长子后,我和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因为被告无家庭责任感,生活作风不正。2012年,我和被告到青海省刚察县打工期间,被告跟工地上的一个男人离开工地外出,我虽多方寻找,都没有找到,我和被告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男孩、被告承担一半的子女抚养费。原告提供书证2份:1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积石山县居集乡结婚证复印件。上述2份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1998年4月11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现年16岁;次子现年13岁,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1年以来,因家庭生活琐事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8月22日,原、被告在青海省刚察县打工,被告从工地上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共计11间,其中北房堂屋5间(砖混结构,带铺面),东房3间(砖混结构)、西房3间(砖混结构)。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后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8月22日因被告从工地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达2年7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抚养长子、次子,被告承担一半的子女抚养费,因被告外出2年多,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没有进行质证,故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处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审判长  朱子林审判员  索继云审判员  樊世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