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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时城与梅春全、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时城,梅春全,陈绍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26号原告何时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梅春全,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陈绍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时城与被告梅春全、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时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绍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时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绍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时城撤回对被告陈绍强的起诉。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