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时城与梅春全、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时城,梅春全,陈绍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26号原告何时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梅春全,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陈绍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时城与被告梅春全、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时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绍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时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绍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时城撤回对被告陈绍强的起诉。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