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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顾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顾某,女,31岁。被告于某,男,31岁。原告顾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0月14日在滨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5月28日生男孩,取名于某甲,2008年6月15日生女孩,取名于某乙。原、被告虽是闪婚,但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被告染上赌博等坏习惯,且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某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