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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吴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吴建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吴建华。被告吴建兰。委托代理人姚正海,男,1965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02160198,汉族,户籍地为如皋市如城镇海北新村221幢603室,现住如皋市如城镇海北新村222幢203室,系被告吴建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华与被告吴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吴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