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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雪山与李凤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山,李凤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张雪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年顺伟,徐水县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山诉被告李凤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山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雪山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刘欣荣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