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雪山与李凤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山,李凤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张雪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年顺伟,徐水县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山诉被告李凤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山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雪山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刘欣荣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