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环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潘晶、相天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环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潘晶,相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环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徽州道18号。法定代表人蔡中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万隆太平洋大厦608号。法定代表人相天元,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晶。被执行人相天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环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潘晶、相天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各方于2015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环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本案执行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亨吉天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执行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