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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晓东。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梨。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