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晓东。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梨。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