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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卓海霞与何秀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海霞,何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卓海霞。被执行人何秀珍。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秀珍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卓海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于2015年4月2日在长垣县看守所送达给何秀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秀珍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