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与文武、练永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以下简称信合塔水分社),住址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解放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560090-7。负责人李福全,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文武,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练永碧,女,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与被执行人文武、练永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练永碧在农行塔水支行的存款26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