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简伟强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伟强,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简伟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上市禅城区澜石河。被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冬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冬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许镇分理处的存款一百四十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