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蒋维寿与吴东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寿,吴东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41-2号原告:蒋维寿。委托代理人:邢绍伟。被告:吴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寿与被告吴东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维寿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维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楼俊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