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审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叶银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叶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被执行人叶银友(重庆家家福火锅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环罚字(2014)34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停止营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瑞环罚字(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营业以及交纳罚款19000元的义务。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停止营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瑞环罚字(2014)34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第1项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营业,由瑞安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