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步XX与王X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XX,王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步XX。委托代理人步XX甲。被告王X。原告步XX与被告王X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丽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11月份经媒人孙XX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应被告要求,经媒人手我给被告过礼27000元,其中包括彩礼20000元、装烟钱4000元、买衣服钱2000元、见面礼钱1000元。后来在相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和分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7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孙XX介绍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十二原告给被告过彩礼20000元、装烟钱4000元、买衣服钱1000元。现原、被告已解除婚约。开庭前,法庭依法询问了被告父亲王XX,其证实原告给被告过彩礼20000元,装烟钱4000元,见面礼1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7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村习俗给被告的彩礼,原、被告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被告彩礼20000元及装烟钱4000元,被告父亲王XX及媒人孙XX证实属实,应认定原告给被告过彩礼20000元及装烟钱4000元。原告主张给被告买衣服钱2000元,证人王XX、孙XX证实原告给被告买衣服钱1000元,故应认定原告给被告买衣服钱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返还原告步XX彩礼2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原告负担17.50元,由被告负担220元,;剩余23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