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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雒建飞,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