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河北亚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伟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河北亚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伟强,郑秀香,刘合的,永年县迎泰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5-1号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宏,该中心主任。被告:河北亚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西段庄村西,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伟强,被告:郑秀香。被告:刘合的。被告:永年县迎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刘营乡朱庄村西,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通,该公司经理。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河北亚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刘伟强、郑秀香、刘合的、永年县迎泰紧固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107万元财产。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107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