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举行婚礼,2004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11月25日被告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我床前床后精心护理。2013年8月被告出院后不知何故对我不理不睬,对孩子也不管不顾,无奈我带子女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2月,我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过6个月之久双方关系无任何好转。综上,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胡大某、婚生子胡小某随我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胡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两个孩子的出生更给家里带来了欢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11月25日我在朔州打工时突发脑出血,在朔州市中心医院住院二十天仍处于昏迷状态,后转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因花费巨大于2013年1月1日转回介休三佳医院治疗。同年8月31日回家康复治疗。现虽保住了性命但我生活不能自理,我日夜思念孩子,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有法定的扶助义务,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4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9日生一女,取名胡大某。2010年9月22日生一子,取名胡小某。2012年11月间,被告因患病住院进行治疗,2013年8月底,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间原告曾起诉离婚,我院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十一年的婚姻生活中生育一子一女,现因被告身患疾病需要照料及家庭亲情的关心呵护;婚生子女均年幼及处在成长和接受教育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稳定、温馨的家庭环境。父母也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相信只要双方互帮互助、互相关心体谅,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故判决不准离婚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司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