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文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亮,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1992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拐卖人口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5月5日裁定予以假释。2009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假释期限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12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崔某与被告人刘文亮两人在电话中谈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当日14时许两人在上铁世纪家园附近人行道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已交易冰毒0.8克,毒资500元,当场从刘文亮身上查获冰毒1.3克、海洛因0.7克。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亮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文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崔某与被告人刘文亮两人在电话中谈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当日14时许两人在���市上铁世纪家园附近人行道交易时,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当场抓获。当场从崔某身上查获已交易的无色晶体一包,从刘文亮身上查获无色晶体四包、白色粉末七包、毒资500元。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崔某身上查获的无色晶体重0.8克,从刘文亮身上查获无色晶体四包共重1.3克,白色粉末共重0.7克。在送检的无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送检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对被告人刘文亮的尿液作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等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资上缴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证人崔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文亮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文亮也吸毒,本案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毒品及毒资(在公安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