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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宋某某已构成重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