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马艳丽与王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丽,王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马艳丽,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霞,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丽诉被告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艳丽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