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王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王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家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二初字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家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44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