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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兰达会、蒋志平与黄仁权、姜国芳、王啟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达会,蒋志平,黄仁权,姜国芳,王啟富,陈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兰达会,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蒋志平,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仁权,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姜国芳(黄仁权之妻),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啟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陈芳(王啟富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达会、蒋志平诉被告黄仁权、姜国芳、王啟富、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达会、蒋志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兰达会、蒋志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达会、蒋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依法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兰达会、蒋志平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