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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陕西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98号办公用房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境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78号。法定代表人:XX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南通爱芙莱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邱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