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新颖与吴艳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颖,吴艳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张新颖。被告吴艳林。委托代理人刘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颖诉被告吴艳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颖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新颖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