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照兰与刘红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照兰,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07号申请人:杨照兰,女,汉族,1942年5月生,郯城县人人。被申请人:刘红梅,男,汉族,1971年10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0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红梅驾驶的鲁Q197**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