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