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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四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498号原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鲁某某,男,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二监狱。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文选,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06年8月8日生育长子鲁某甲,2008年3月6日生育次子鲁某乙。2011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从2010年7月9日羁押至今,已有四年多,原告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孩子,非常辛苦。原、被告在这四年多的时间,见面机会较少,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鲁某甲、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称四年来没见过面不属实,原告经常去看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两个孩子年幼,原告带孩子在被告家居住,被告父母可以帮助照看孩子。如果离婚了,原告和孩子没有居住的地方,且原告无经济基础,若原告出去打工,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06年8月8日生育长子鲁某甲,2008年3月6日生育次子鲁某乙。2010年7月9日,被告鲁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等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为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原告称在被告被羁押的四年多时间里,原告一人照看两个孩子,生活非常辛苦,且被告刑期较长,原告不愿再继续等待。虽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但原告仍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被告鲁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行为及后果对原告郭某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被告刑期较长,不愿再继续等待,强烈要求与被告鲁某某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被关押,原、被告婚生子鲁某甲、鲁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婚生子鲁某甲、鲁某乙由原告郭某某带领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被告鲁某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大红代审 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