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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通成运输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7481-7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显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