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秀忠与文登市殡仪馆、滕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忠,文登市殡仪馆,滕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忠。被执行人文登市殡仪馆。住所地,文登市徐泊线西首。法定代表人孙金平,主任。被执行人滕晓杰。申请执行人李秀忠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殡仪馆、滕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